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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职称外语考试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
日期:2004-08-24 20:13
后,现行的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嫌。”何兵说,“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部委规章。《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非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一律无效。将外语作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都是违法的。   人事部门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是公共服务,若如此就必须与职称评定脱钩   公共服务应以自愿为原则   人事部职称处一位工作人员说:“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是一项公共服务,今后将一如既往地进行。”   “如果将职称外语考试界定为一项公共服务,那么,就必须将外语考试与职称评定脱钩。否则就是将外语职称考试作为行政许可的一条附加条件。”何兵指出,“既然职称评定属于国家对于公民资格和资质的认定,是一项行政许可,就必须要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为依据。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除非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就是非法。因此,任何政府部门实施资质资格评定,将外语作为必考内容,必须提供法律法规依据。”   他进一步指出,从《行政许可法》角度而言,行政许可的条件是法定的,而不是可以自行设定的。作为实施部门,无权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自行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对此,《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的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如果国家实施资格和资质证书制度,必须由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规定,其许可的条件也只能由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规定。如果法律和国务院法规没有规定必须进行外语考试的,任何部门不得将外语考试作为行政许可的附加条件。”   此外,如果外语职称考试是一项公共服务,就必须允许公民自愿选择是否接受这项服务。否则就不是服务,而是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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