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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日期:2010-02-26 00:00
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3号)执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实施意见另行公布。各有关招生院校须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实施意见制定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八、继续实施各项招生改革举措    (一)继续实施“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为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2010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所高校按教育部审定方案自主公布。    (二)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为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教育部批准,2010年上海8所部属高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华大学)继续参加“试点”工作。上海大学也继续实施“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招生考试工作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的精神进行。    (三)继续做好招收“免费师范生”的改革工作    为选拔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人格学识方面适合从教的优秀学生,华东师范大学继续在招收免费师范生中试行依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上海师范大学2010年继续进行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改革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审定的方案自主公布。    上述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已经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继续做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经教育部同意,2010年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依法自主招生”)。2010年,共有24所院校开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0〕16号)执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五)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毕业生的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09年一致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2010年5月份举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全国统考,两者只能择一,不得兼选。    2.本市2010年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全国统考。    4.2010年5月份“三校生”高考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六)关于2011年的春季招考    2011年春季招考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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