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浙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日期:2010-05-17 00:00
无线电测向锦标赛、世界航海模型锦标赛、世界体育大会等获得前6名,参加全国中学生运动会获得前3名,通过全省统一认定者;
2010年1月6日后,参加三模三电和定向比赛其他规定项目和赛事获得规定名次,通过全省统一测试者。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67.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8.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9.经县、市和省招生考试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和测试认定通过的符合第63条、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6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分别在考生所在单位、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公示。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政策加分工作逐级审核与公示的具体规定,审查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将加分值加入考生总分。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上述各条中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加分,不得累加。
体育项目的认定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会同省体育局进行,测试工作由省体育局会同省教育考试院组织进行;所有申请体育加分的考生均须参加认定测试,认定测试未通过的考生不予加分。
报考体育类专业考生不享受第64、65条加分政策。
70.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1.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申请政策加分,并在现场办理报名信息确认时,向报名确认地招生考试机构提供加分项目的有关证件或材料。
考生提供加分证书或材料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6日。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政策加分。
72.各批经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计划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根据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具体降分分值并进行降分征求志愿。其中各批提前录取院校经各志愿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计划的,可降10分投档。艺术类专业根据录取生源的实际情况,决定文化降分幅度。
73.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以及监狱管理类专业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的,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招生计划时,在各批提前录取的,可降20分投档;在各批平行志愿录取的,可在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降分征求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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