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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西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规定
日期:2010-05-19 00:00
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自治区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三)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1、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汉语文)成绩,若语文(汉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汉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汉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F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各科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五)提前批次院校录取,仍坚持志愿优先原则,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

(六)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七、照顾政策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审查决定。加分项目每个考生只能享受一项,符合其中两项及以上者,只享受加分最多的一项: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西藏自治区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出具西藏自治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材料,限西藏自治区内评定的),加10分;

3、烈士子女,加10分;

4、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加10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国藏胞、归国藏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6、边境县所属边境乡镇农牧民子女,加10分;

7、执行汉族录取分数线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

8、在区内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含地市所在地县及乡镇基层单位)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正式教师、农牧科技人员、医务工作者或从以上岗位退休的正式职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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