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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
日期:2010-04-01 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它非全省统考的艺术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第三条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管理,有关市招生办公室和考点单位具体承办。省内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工作由相关招生高校负责。  第四条我省所设9个考点单位(见附1),只接受教育部规定有资格组织艺术专业校考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设点考试。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内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  第六条考点单位所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政策和办法,对本地区的考点单位及承接的专业考试实施直接管理,指导、检查和督促考点单位的考务工作。  (一)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要成立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设点考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招办主任(或副主任)、考点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监督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工作,协助查处考试违纪舞弊事件。  (二)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要派巡视员,对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考点单位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一)各考点单位要成立专业考试工作小组,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考点单位工作人员和设点考试院校代表组成,负责本考点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三)考点单位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  (四)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须统一使用我省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实施校考工作。考生报名、打印准考证、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  (五)各考点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和试卷安全保密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专业教师不得参与监考工作,坚决制止违纪舞弊现象,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发生。  第八条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应按照教育部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做好招生简章、设点考试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办理设点考试的相关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对我省考生实施专业校考工作。第三章设点原则  第九条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见附2)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二)31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以外的其它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报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在院校所在地设点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  (四)审核通过的院校原则上只能在我省的一个考点单位设点考试。  (五)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只能在我省指定的考点单位组织我省考生进行专业校考,在院校所在地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点不得再接受我省考生参加在我省设点所涉及专业的校考,否则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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