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日期:2009-07-31 00:00
校考地点。各省级招办应于1月31日将在本地设点的省外高校名单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13.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应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对省级统考专业的考生应根据有关省级招办提供的省级统考合格考生信息确定校考考生名单。校考应于1月31日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各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学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发放数量原则上按与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4:1的比例发放。招生学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 获准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考生省级统考成绩及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于4月15日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14.艺术类专业考试应参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按有关考务规定及办法执行。专业考试试题须通过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作规定执行。 15.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16.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 五、填报志愿 17.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若招生学校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未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以其户籍及报名所在地省级招办统一组织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为准。 18.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六、录取 19.高校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须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书。录取时可按文科、理科分别投档录取,或按文理兼招同时投档录取。 20.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录取前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 21.各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一般不应低于本省(区、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22.艺术类本科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安排在各省(区、市)本科各批次录取结束后、普通高职(专科)第一批次录取前录取。 23.对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须于6月30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全部相关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学校须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并于7月10日前将拟录取结果报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 24.对编制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学校,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学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学校确定。招生学校必须在各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事先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5.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招生学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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