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日期:2009-07-22 00:00
为了做好我区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保证高等学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对区内少数民族考生和在藏工作的区外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精神,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学生(含师范类)毕业后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二、报 名 (一)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指高中、中专、中职,下同)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户籍在藏,同时符合《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藏政办发[2006]13号)的规定,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1)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的。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西藏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07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0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0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并在2007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等学校。 (4)按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只能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的考生(以下简称“限报考生”),户籍在2005年7月31日前迁入西藏,且在2005年9月30日前取得西藏所属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户籍在藏的往届生,三年以来参加过我区普通高考,经地(市)招生办审核属实的,可以报考区内普通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普通高等学校。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 3、在我区定居的外国侨民,申请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持我区公安机关签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拉萨市招生办报名。 4.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既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对口高职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对口高职”),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但二者不得兼报。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卡原件和复印件、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或就读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学历证明)或同等学力证明、学籍(或人事)档案等材料(以下简称“报考材料”)。 2、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区内高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军警考生,由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驻藏空军、自治区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对口高职”招生考试由学校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现场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户籍审查表》(2月25日后登录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www.xzzsks.com.cn下载,以下简称“户籍审查表”),持本人户口卡、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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