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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天津市部分高职院校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9-07-22 00:00
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08〕4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度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教委〔2008〕20号)文件精神,2009年我市部分高职院校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实施办法规定如下。一、目标和原则1.在部分高职院校试行自主招生,即试点招生院校依法自主规定报考资格、自主组织专业考试、自主确定入学标准、自主实施招生录取,目的是为了探索在新的历史时期适合高职院校培养需要、适合学生成才发展的选拔模式。2.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体现“有利于高考综合改革的平稳推进,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有利于考生与院校依法自主选择权的平等体现”。二、试点范围3.进行试点的招生院校须为2007年或2008年参加我市高职单独招生试点的院校,试点专业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且教学资源优秀、专业特色明显、就业率较高的重点建设专业。试点招生院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学校自主安排,并于考生报名时公布。4.试点招生院校共12所,具体是:天津职业大学、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天津交通职业学院、天津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三、报名和填报志愿5.试点招生院校须制定自主招生的章程并向社会公布,章程内容须完整、规范、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院校全称、办学校址、试点专业情况、各专业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具体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专业考试大纲及考试说明、入学标准、录取办法、照顾政策要求、学费标准、咨询渠道等。6.已取得2009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同时符合试点招生院校相关规定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自愿参加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报名。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普通高考报名所在的区县招办指定的地点报名,同时填报1所院校志愿。考生须按规定参加所填报的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7.报名结束后,市招生委员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称市高招办)将汇总整理后的报名信息分送各招生院校。专业考试前,考生须按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持本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书、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到所填报的招生院校履行确认手续。四、专业考试8.专业考试由试点招生院校负责组织,分为综合能力考试和专业技能考试两部分。综合能力考试由试点招生院校联合组织,考试方式为笔试,考试时间90分钟,考试成绩总分150分;专业技能考试由各试点招生院校组织,考试方式一般为面试或操作考查,考试成绩总分150分。9.专业考试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试题管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各试点招生院校须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协调,精心组织,严密操作,认真做好专业考试的命题、组考、评卷、成绩发布等工作。加大对专业考试命题及考试方式的研究,使专业考试兼顾对考生综合能力和专业潜质的引导和考查,真正体现专业选才要求,积极引导学生的职业发展。五、录取10.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工作在市招生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试点招生院校具体组织实施。试点招生院校根据报考本校各专业的生源情况和考生专业考试成绩,确定各专业最低录取控制范围。录取时,试点招生院校以专业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参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将录取结果报市高招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各专业录取原则和录取最低分。享受普通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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