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日期:2009-07-22 00:00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1999〕3号)、教育部关于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指导思想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应认真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做好平行志愿和高校自主招生等以推进改善民生为着力点的高招改革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促进高校招生考试安全稳定开展,促进高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并探索试行招生考试改革,促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二、招生计划与专业 2009年度本市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计划约7.2万人(不含外省市高校在沪的招生计划)。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专业。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一)报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84号)中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二)平行志愿适用范围 2009年继续在一本批次、二本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实行完全平行志愿填报方式。 零志愿(北大、清华),艺术类本、专科专业,社会体育、体育教育、休闲体育本、专科专业,以及被列为提前批招生的本、专科院校(含公安、军事专科院校)志愿,仍按往年志愿填报方式填报。(三)考生志愿填报时间 第一次填报:考前填报――本科志愿(含公安、军事类专科)填报时间为5月上旬至5月15日。 第二次填报:考后填报――高职(专科)志愿(除公安、军事类专科外)填报时间为7月下旬(本科专业录取结束后)。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填报及投档方式实施方案》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报我委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负责具体实施。四、全国统考考试与考务(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考试类别 科目设置本科 3+综合+1高职(专科) 3+综合1.表中科目设置的“3”,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2.表中科目设置的“综合”,指“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是在6门高中课程即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与生物(生命科学)的基础上,以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为依据,考查考生运用所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综合应用的能力。2009年继续分设适合文科考生和理科考生的两种“综合能力测试”试卷。“综合能力测试”科目原始分为150分,2009年继续以考生实际得分的20%,即满分为30分计入总分。3.表中科目设置的“1”,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物(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思想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物(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了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09年仍沿用往年方法,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综合+1”的总分。4.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综合+1”的统一考试。“3+综合+1”的总分满分为63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科目满分为30分。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3+综合”的统一考试。“3+综合”的总分满分为48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的满分均为150分,综合能力测试满分为30分。(二)录取办法1.本科以“3+综合+1”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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