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日期:2009-07-22 00:00
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1”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2.高职(专科)以“3+综合”的总分确定录取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综合”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4.2009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三)进一步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09年,继续实施往年各项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措施。继续实行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上海市加分投档的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的政策(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往年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四)招生章程1.本市各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2009年招生章程。2.市属院校须于2009年3月20日前认真填写《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并在2009年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使用该平台)。3.市教委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市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4.市属院校招生章程经核准备案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我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六、加分政策 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加分项目的评审工作,严肃评审程序。为了加强对于先进类、竞赛优胜类等对象的加分管理,本市2010年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加分分值和项目,请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七、特殊类型的招生(一)艺术类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4号)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二)保送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5号)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8〕27号)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1号)执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实施意见另行公布。各有关招生院校须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实施意见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八、继续实施各项招生
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4/07 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