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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
日期:2009-07-22 00:00
革举措(一)继续实施“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为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09年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在沪招生计划各为500人,招生考试办法由两高校按教育部审定方案自主公布。(二)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教育部批准,2009年上海8所部属高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华大学继续参加此项“试点”。“试点”院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招生考试工作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6号)的要求进行。(三)继续做好招收“免费师范生”的改革工作  为选拔出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人格学识方面适合从教的优秀学生,华东师范大学继续在招收免费师范生中试行依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上海师范大学2009年继续进行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改革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审定的方案自主公布。  上述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已经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四)继续做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经教育部同意,2009年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依法自主招生”)。2009年,共有21所院校开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08〕95号)执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当年高考;被录取的学生,当年不得再参加高考。(五)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毕业生的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08年一致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2009年5月份举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全国统考,两者只能择一,不得兼选。2.本市2009年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全国统考。4.2009年5月份“三校生”高考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六)关于2010年的春季招考  各校要在圆满完成2009年秋季招考工作的基础上,系统、科学地研究2010年春季高考的模式,逐步探索“春季高考,秋季入学”的招考新模式。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  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国家相关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予以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09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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