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日期:2009-07-22 00:00
检测证明,由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广西招生考试院批准。其外语科成绩总分为笔试成绩乘以 1.25 。 报考外语专业和要求进行外语口试的专业的考生,须在统考后参加自治区组织进行的外语口试。口试时间为 6 月 12 日 至 6 月 14 日 。口试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地级市招生考试机构所在地。 (五)文化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于 6 月 7 日 、 8 日举行。 (六)考点设置。 考 点应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 (七)考生答卷注意事项。 1. 由于采取计算机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直接在试卷上或用其他纸张答题无效。 2. 为了确保考生答题卡字迹经扫描录入计算机后仍清晰易读,请考生在答题卡上答题时用 0.5 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用 2B 铅笔涂写。 (八)评卷。 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并采用计算机网上评卷的方式进行。 高等学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 (九)划定录取分数线。 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在本自治区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分布状况,并参照择优录取投档比例所需要的上线考生数,综合考虑,分科类划定各批次录取最抵控制分数线。 (十)考试成绩。 1. 考生的考试成绩以通知单的形式告知考生本人,不张榜公布。考试成绩的解释权属广西招生考试院。除广西招生考试院外,任何单位不得出具高考考生成绩证明。 2. 考生可以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提供的途径于 6 月 25 日 左右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具体办法将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不受理考生查分或查卷要求。 考生领取本人成绩通知单的时间和地点由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 六、招生章程 (一)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工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自治区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于 5 月 1 日 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和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经教育部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调档比例、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自治区所属高校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报送招生章程时,还须报送本校 2007 年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和本校 2007 年毕业生的总就业率。 (四)考生可以登陆广西招生考试院的网站查阅有关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 七、考生志愿的填报 (一)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 1. 本科层次分八批,即本科提前批、本科独立学院艺术和体育专业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一批预科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二批预科批、本科第三批、本科第三批预科批。每个批次设 2 个学校志愿,每个学校设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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