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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日期:2009-07-22 00:00
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1. 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0 〕 28 号)和《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基〔 2001 〕 1 号)评选获得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2.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4.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5.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本条款 1 、 3 、 4 、 5 项各奖项名称及获奖学生名单,教育部均以 2008 年(其中 2006 年和 2007 年已分别在当年公布)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形式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 www.chsi.com.cn )予以公布。能否获得加分或具有保送生资格,以教育部公布的获奖项目名称和获奖学生名单为准。   6.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 6 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   7.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在报考当年通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的考生;   8. 自治区级青少年科技大赛一等奖(含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其中 2006 年和 2007 年已分别在当年进行了公示)。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按以下相应条款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地域降分照顾确认以考生现在户口所在地为准),且不得超过 20 分。   1. 在全区范围内(除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等 5 市的城区外),瑶族、苗族、侗族、毛南族、仫佬族、回族、彝族、京族、水族、仡佬族等 10 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考生,总分降 20 分;   融水、三江、龙胜、恭城、隆林、富川、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金秀等 12 个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自治县同等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 3 个县以及防城港市的防城区、东兴市 2 个区、市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 20 分;   融安、灌阳、蒙山、上思、百色市市辖区(右江区)、田阳、田东、平果、德保、靖西、那坡、乐业、田林、昭平、河池市市辖区(金城江区)、南丹、天峨、凤山、东兰、宜州、忻城、象州、武宣、凭祥、上林、隆安、马山、扶绥、崇左市市辖区(江州区)、大新、天等、宁明、龙州等 33 个山区和边境县(市、区)的考生(含汉族考生),总分降 10 分;   除上述 50 个县(市、区)外,区内其他市、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 7 分;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城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降 5 分。   2.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的考生,总分降 20 分。   3. 烈士子女考生总分降 20 分。   4.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总分降 10 分。   5. 留学回国人员的随归子女考生,总分降 20 分。   (十四)对东兴、靖西、那坡、凭祥、大新、宁明、龙州、和防城港市的防城区等 8 个边境县(市、区)以及享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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