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日期:2009-07-22 00:0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四川美术学院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国家标准代码:10655。第二条 为了保证四川美术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第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四川美术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主管院长担任。第六条 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四川美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四川美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第三章 美术专业考试第八条 根据地缘结构和生源分布,我院在全国各地设立美术专业考试考点,考生就近报考。第九条 报考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策划与管理)、艺术设计学(设计策划与管理)、广告学专业的考生只须报名,不参加美术专业考试。第十条 报考我院其他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并合格,报考我院本科专业还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美术专业考试,美术专业考试分造型类和设计类,可跨类报考并分别参加两类专业考试。造型类专业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构图基础三科,设计类考试科目为素描、色彩、设计基础三科,各科成绩均为100分。重庆市考生报考我院按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考试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全国各考点试卷均在本院集中实行封闭式评卷,学院纪委将现场监督评分全过程,以保证评卷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评卷的质量。第四章 录 取第十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第十三条 四川美术学院面向全国招生,各专业招生均实行文理兼收。第十四条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情况下,我院根据考生专业课、文化课成绩和所填志愿,全面衡量,择优录取。1.绘画、雕塑、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建筑学、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美术学(美术教育)专业及应用本科各专业的录取,在单科外语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和专业考试成绩总分达到我院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名,择优录取;高职专科各专业的录取,在单科外语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总分达到我院划定的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总分达到考生所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分数线后,按综合分排名,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为:文化成绩÷7.5×30%+专业成绩÷3×70%(文化成绩满分按750分计算)。2.美术学(美术史论、艺术策划与管理)、艺术设计学、广告学专业的录取,在单科外语成绩和高考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分数线后,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原则上文考成绩应达到考生所在省二本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3.凡第一志愿报考我院本科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院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考试成绩三科总分达到255分以上,或者高考文化成绩达到550分以上(原始分),我院将不作外语单科要求,优先录取,但录取专业须根据考生专业成绩确定。4.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考生所在省级招办组织美术专业统考的,且考生所报我院专业属所在省统考范围内的专业,考生须参加省统考和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合格方能参加我院录取。5.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起高考数学成绩按100%计入总分。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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