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日期:2009-07-22 00:00
四川美术学院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我院将进行复查和专业复试。凡经复查或专业复试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或原单位,并将舞弊考生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第十六条 报考我院考生在参加文化考试时,外语语种不限,但进校后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第十七条 我院各项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我院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考生和家长因轻信其他人员的许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我院概不承担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学校给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署名四川美术学院的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3000元。学院设立优秀奖学金有特等、一、二、三等四个等次,受奖面达40%,特等奖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7500元,学院还为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了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学院设立了新生特别奖学金,对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按一定的比例每人一次性颁发奖学金3000元。第二十条 专业考试报名费及考试费、学费、住宿费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四川美术学院黄桷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街108号 邮编:400053;大学城新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 重庆市大学城四川美术学院校区 邮编:401331。第二十二条 四川美术学院属高等专业美术院校,人才培养成本较高,请考生根据家庭经济条件慎重选择。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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