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日期:2009-07-22 00:00
办,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获准在市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市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2、文化考试 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报考本科的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文科适用)、政治或历史或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理科适用)、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单报高职(专科)院校或本科院校高职(专科)专业的考生,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均可不考。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艺术类考生数学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文化考试日期为2008年6月7日、8日、9日。3、港澳台考生的文化及专业考试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4、违规处理 按教育部规定,艺术类专业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市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有关招生院校须将其违规情况书面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由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5、市统考成绩反馈 按照教育部规定,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在2008年2月15日前向在沪艺术类专业招生学校提供包括市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市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信息。外省市艺术类招生院校如需获取相关信息可在2008年2月1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申请。四、志愿填报 根据教育部规定,获得市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市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市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凡报考本科或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并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08年秋季高考志愿填报方法于规定时间到报名所在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填写《200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表》。五、录取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前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外,其他艺术类本科院校(系科)文化考试录取控制线不低于上海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包括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在内的所有艺术类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上海市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于2008年6月30日前将考生的高考成绩连同市统考专业考试成绩及本市艺术类招生录取要求,通过数据库的形式提供给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的本科院校。 对在沪招收艺术类本科专业的院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在规定时间内把第一志愿报考该校且专业考试合格及文化分数达到艺术类本科控制线(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根据其自行划定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的考生材料全部投档至该校,由招生院校根据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章程并按照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对一志愿艺术类本科招生计划未完成的院校,第二志愿又有填报该校的考生志愿,但考生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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