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07年普通高校在江苏招生计划中有关问题说明
日期:2009-07-22 00:00
关于2007年普通高校在江苏招生计划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招生计划一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未向社会公布的计划,不予安排招生。二、计划公布的办法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收全国统考生计划按普通类、体育类、艺术类三个类别公布。按录取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为: 普通类:提前录取本科、提前录取专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第一批高职(专科)、第二批高职(专科); 体育类:体育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体育类提前录取民办或独立学院本科、体育类高职(专科); 艺术类:艺术类提前公办本科院校、艺术类提前民办或独立学院本科、艺术类高职(专科)。 我院公布招生计划时,同时向考生公布了各招生院校代码及其专业代码。院校名称前的四位数字为院校代码,专业名称前的两位数字为专业代码。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在志愿卡相应的位置,准确填(涂)所报高校的学校代码和专业代码。按学院、系科或专业大类招生的院校,其学院、系科或专业大类名称后括号内所标注的为该院、系或大类所包含的专业;专业名称后的括号内所标注的还可能为该专业的专业方向、语种要求、培养目标、身体要求、办学地点等内容。三、收费标准 按学校上报的数额,我院还公布了各招生院校各专业每生每学年培养费的收费标准,供考生填报志愿时参考。按照教育部收费管理属地化的原则,我省省内高校均执行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外省高校的培养费按学校所在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此外,各招生院校还将收取一定数额的住宿费和公寓化管理等费用;香港院校收费按港币为单位计算。四、军队院校招生及地方高校招收国防生 1.关于报考要求:军队院校(含无军籍学员)、国防生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考生须参加省军区组织的政审、面试和军检。 2.关于军队院校:新生入校后,军队院校在3个月内进行政审和身体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毕业后,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任命为军官或文职,也可报考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 军队院校专业名称后括号内的“合训”,是指招收的学生先在综合或有关专业院校学习训练4年,再到另一所任职院校训练1年;专业名称后括号内的“2+2”,指招收的学生先在学历教育院校学习文化基础课程2年,再到另一所任职院校学习专业基础课程2年。 3.关于“无军籍学员”:为适应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需要,从2005年起,解放军第二、三、四军医大学和艺术学院将招收培养《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确定的无军籍学员。学员从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考生经政审、体检、面试合格,在提前批次录取,实行入学批准书制度,考生入校经复查合格后,与承训院校签订《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无军籍;参照部队院校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管理,统一着装,实行全程淘汰;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院校按每人每月330元标准逐月发放给学生本人(寒暑假两个月不发),医疗费用按学校所在城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他费用自理。毕业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毕业学员定职定级,参照军队院校相同培养层次、学制有军籍学员的规定执行。分配纳入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4.关于“国防生”:根据教育部、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国防生”是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由地方普通高校从参加国家统一招生考试中录取且毕业后到军队工作的学生。录取后,高校、学生本人须和高校后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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