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招考办副主任解答07年高招有关问题(一)(含艺术类)
日期:2009-07-22 00:00
息等制作成电子档案存储在计算机中。招生录取时,省招考办通过网络将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电子档案传送给招生院校,招生院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按照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择优录取。电子档案作为考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因而考生要真实准确地填写电子档案的每一项内容。 今年我省的电子档案包含以下8种表格: 《2007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登记表》 《2007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2007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 《2007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情况附表》 《2007年辽宁省公安现役院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 《2007年辽宁省军队院校招收地方应届高中毕业生面试体检表》 《2007年公安普通高等学校面试、体能测试及政审合格考生表》 《2007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 为方便招生院校了解和掌握考生高中阶段情况,我省今年在考生的纸介质档案中仍装入考生中学阶段档案,但不带入录取现场,录取后由考生带到招生学校。 5.问:高考档案中的《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为什么需要考生本人签字? 答:高考档案,特别是电子档案,它作为考生录取的重要依据材料,如果内容填写不清、涂改、漏填或填写错误,都会影响考生被顺利录取,事关重大,广大考生要特别重视。为了保证电子档案的准确性,使其与考生的实际情况和真实的报考愿望相符,考生要对计算机打印出的《报名登记表》、《志愿表》以及体检医院填写的《体检表》逐项认真校对,对有问题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提请改正,直至准确无误后再签字。考生签名以后,档案内容如再有问题影响录取,由考生本人负责,因此考生在填写、校对时要十分认真与慎重。 6.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如何理解? 答:为深入贯彻依法行政、依法治招、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自主权,明确高等学校在招生体检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体制改革,体现对所有考生权益的保护,对残疾考生的关爱和以人为本的理念,2003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对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与原《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不同的是: (1)进一步放宽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除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外,对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专业学习的,录取时一般不受限制。 (2)对原体检标准规定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进行了调整。明确了由于所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按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的录取受限专业;对患有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但今后对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可能有影响的,提出不宜就读专业的指导性建议,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专业。 (3)由于视力及肝功不正常等方面的原因,高等学校可限定部分专业不予录取。 (4)对肢体残疾、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高等学校应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能进行正常学习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指导意见》只作为高等学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教育部要求高等学校制定的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但不得以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培养要求为由,拒收确实能够进行所报专业学习的残疾考生。补充规定在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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