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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日期:2009-07-22 00:00
重大问题。  (四)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实施意见,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省核准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  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三、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它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市、县招生办公室(招生考试机构)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四、其他几种类别招生  艺术专业、体育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保送生等类别招生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文下达。  (来源: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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