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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09-07-22 00:00
 录取工作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实施。招生院校按湖南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的录取新生名册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未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一律无效。   7、“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高等学校和省教育考试院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和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招生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我省所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等学校,我省将按教育部规定,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录取结果可查询   考生可以到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也可以在省教育考试院招生网站上查询录取结果。考生若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应于8月20日以前向当地招生考试部门或直接向省教育考试院反映情况,逾期不予受理。   9、补录9月进行   录取工作于8月中旬结束,逾期不再办理。本科层次招生不安排补录,专科层次安排一次补录,定于9月中下旬进行。   六、录取政策   1、加分或降分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或在录取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第一类:奖励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的分值,增加的分数不得超过20分)。  (1)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者可以加15分。   (2)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且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命名表彰者可以加20分。   (3)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可以加20分。  (4)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高中阶段,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体育比赛,获个人项目前6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可以加20分。参加市州级综合性运动会获个人项目前3名的队员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经省统一测试合格者,可以加10分(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不能享受此项优惠)。凡需要享受高考招生加分的国家二级运动员,须经市州教育局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体竞字〖2005〗172号)验证,并对合格者名单签署审查意见,集中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参加省里统一组织的加分测试。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加20分。第二类:照顾性降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分要求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降低分数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项的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6)少数民族聚居州、县、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20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汉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农村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10分;散居在城镇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降低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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