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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日期:2009-07-22 00:00
  (7)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降低10分。   (8)烈士子女可以降低20分。  第三类:特殊情况降分(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9)在湘高等学校定向就业的招生计划,在同批次录取分数线上录不满额时可适当降分(最多不超过20分)。  (10)农林、航海、地矿等本科院校和我省1999年以来新升格的本科院校在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线下20分内降分投档,降分在征求志愿投档后进行(批次线下考生不填征求志愿,降分投档以考生高考成绩公布后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为依据)。  (11)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专科上线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时,可适当降分(最多不超过30分)。  同时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凡符合第一类、第二类有关情况的考生,必须由所在中学或者当地的县(市、区)招生部门在校园内醒目处(或当地公共媒体)张榜公示15天以上,并由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向全省公示。符合优惠条件而未通过两次公示的考生,或者公示后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的优惠。2、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政策   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面向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区)招收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省属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也可招收部分散居的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高等学校民族班面向全省少数民族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等学校民族预科班招生,可在学校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80分以内择优录取;高等学校民族班及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可在学校批次最低录取分数线下40分以内择优录取。3、优先录取政策   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在职优秀青年、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4、残疾考生录取政策   凡是上了学校录取分数线的残疾考生,生活能够自理且不影响所报考专业的学习,招生学校不得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七、已录取考生要及时报到   招生学校依据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并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的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所在县市区招生办领取考生纸介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党团员组织关系转移等手续,并按高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高等学校凭录取通知书和加盖“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录取名单办理新生报到入学及户籍登记手续,并在本校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二十天之内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湘籍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传报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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