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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09-07-22 00:00
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录取。  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高等院校务于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相关信息(按附件2的结构生成数据库文件)通过电子信箱LNZSKS_PZ@LNZSKS.com报我办。6月28日前我办将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考生成绩和文化课控制分数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使用我省统考成绩的考生每批次第一志愿报考院校,同时将相关文本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给相关院校,请注意查收并及时下载。为防止遗漏和丢失,各院校务于7月8日前将拟录取结果、录取原则以特快专递形式告知我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33号、邮编:110031、联系电话:024-86981019或13190007707、联系人:崔传舒)。我办根据院校提供的录取名单按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网上录取的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责任者自负。  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辽宁省2006年艺术类专业考生号编排办法  2、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  3、院校通讯方式回执附件1:辽宁省2006年艺术类专业考生号编排办法编码原则:  艺术类专业统考要求考生号具备唯一性,并对专业考试的组织、考务的安排及集中评卷上分带来方便。2006年采用考生号作为美术类专业统考考号,不再另行编号。考生号的编排采用国标,结合我省实际,定义如下:考生号(14位):其中:1)第1、2位为年份的后两位数。如第1、2位为“06”,为2006年。 2)第3至8位共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为国标码。如“210102”为沈阳市和平区。3)第9位为考试类型代码。编码如下:1-全国统考 5-实践青年 6-职教师资 7-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8-三校生 9-单独考试4)第10位为科类代码。编码如下:1文史 3艺术(文) 4体育(文) 5理工 7艺术(理) 8体育(理) 9单独考试5)如果考生号第10位为“3”或“7”,即该考生号为艺术兼报的考生号,则第11位就为该考生号的艺术类考试类别代码。如考生号中科类代码为3,7,那么第11位就定义为美术?2(3,4备用) 音乐?6(7,8备用)6)第11位至第14位为顺序号注:全省艺术类考生的报名数据汇总后,省招考办将数据按考生所在地分配到相应的考点,各考点根据此数据编排考场。并将考场分布情况张贴公布或在网上公布,考生持《辽宁省200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准考证》就可以参加艺术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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