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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日期:2009-07-22 00:00
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和考试成绩等信息按规定格式(见附2)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同时将专业考试合格证寄送(发)考生本人。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考生其专业考试合格证,由省级招办负责寄送(发)考生本人。 13.取得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五、志愿填报 14.取得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的院校(专业)志愿以其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办印发的志愿表上填写的为准。 15.报考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其他普通院校(专业)。六、录取 16.对文化考试成绩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考生,录取规则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17.31所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的分数线须在录取前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备案并通过本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18.除31所艺术院校外,其他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第二批次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0%,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可根据招生院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后确定。 19.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统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20.艺术类专业录取工作应安排在普通本、专科(高职)录取前进行,31所艺术院校本、专科(高职)录取工作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21.对不做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省级招办于6月30日前须将专业考试合格且经备案的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告知考生第一志愿报考院校,第一志愿招生院校须将全部入选考生按照经公示的录取规则排序顺序录取,并于7月9日前将拟录取结果告知有关省级招办。第一志愿不满时,招生院校不得拒录符合本校录取要求的非第一志愿考生。 22.对做招生来源计划的招生院校,生源省级招办可按照相关工作规程,向招生院校投档,投档比例由省级招办商有关招生院校确定,由招生院校按事先公布的招生简章确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23.自2006年起,停止中等艺术学校(附中)推荐免试生工作。七、其他 24.对自行组织专业考试而在专业考试工作中出现重大疏漏或违规操作引发事端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25.对在任何一个考点被认定作弊的考生,由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电子档案。 2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应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对超出本办法制定的政策、措施,须报教育部核准后,方可公布、执行。 27.本办法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附: 1. 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名单 2. 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考生信息备案数据库结构附1: 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名单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北京舞蹈学院、中国戏曲学院、天津音乐学院、天津美术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吉林艺术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南京艺术学院、中国美术学院、景德镇陶瓷学院、山东艺术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四川美术学院、四川音乐学院、云南艺术学院、西安美术学院、西安音乐学院、新疆艺术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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