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日期:2009-07-22 00:00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6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及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68.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停止其下年度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十二、附则 69.部分高等学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70.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7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72.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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