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2010年本科招生章程
日期:2010-06-18 08:00
设计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课和专业课考试成绩均达到考生省(区)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条件下,根据考生志愿,按文化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条件的要求严格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名称具印。 第二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相关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德、智、体等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均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费用标准如下: 文史类(文科生及报考文史类的理科生)学费: 8500元/学年; 理工、外语类学费:10000元/学年; 艺术类学费:12000元/学年。 学生住宿统一安排在校内公寓,实行统一管理。 住宿费:900或12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 029-83113022 83113080 传 真: 029-83113090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2号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一号教学楼1111室。 通信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皂河路2号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100 网 址:http://www.cxxy.net.cn 电子邮件:ydcxzb@126.com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招生录取工作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统一安排、组织下进行,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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