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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2009年本科专业招生章程
日期:2009-05-15 0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西艺术学院本科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和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全称:广西艺术学院;代码(国标):10607;办学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本部),邮编:530022。  第三条 办学属性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硕士研究生教育及专科教育等层次的办学。  第四条 广西艺术学院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 培养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广适应”的创新型和实践型相结合的艺术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广西艺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广西艺术学院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三章 学历层次与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历层次:本科,学制四年;高职高专,学制二年(中英合作办学);高职高专,学制三年;文理兼招。  第八条 学院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定的招生计划, 2009年计划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2000人、高职高专80人(中英合办,国内2年专科+国外2年本科,相关信息可登录我院网址招生资讯查看),高职高专三年制20人,面向全国招生。  第四章 招生对象及条件  第九条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或具有同等学力毕业生,招生条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院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招生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资格。高职高专专业生源认可生源省级艺术统考成绩。  第十一条 仅报考我院艺术设计(服装与形象设计)、广告学(广告策划)、美术学(书法、美术史论、文化艺术管理)、音乐学(艺术商务、媒体创意、文化艺术管理)、音乐表演(民族音乐表演)、录音艺术、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时尚造型与影视形象设计、舞台美术与空间设计)、广播电视编导(影像数字传播、电视编辑与网络媒体)专业方向的广西考生,不需参加全区艺术类专业统考,只须参加我院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二条 已取得我院专业考试合格资格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的文化统一考试。  第十三条 入学考试外语语种:英语。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文化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由我院自行划定(在考生填报志愿之后),各专业文化分数线一经确定,报生源省招生部门备案并公布。高职高专文化录取分数要求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专科录取最低分数线。  第十六条 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院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资格。  第十七条 高考文化成绩(含数学)达到我院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我院专业考试成绩取得合格资格,依据考生志愿及政审体检等情况,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高考文化成绩已达到我院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参考专业主科、英语等相关科目成绩进行综合平衡,除广告学(广告策划)专业以文化与专业分数6:4的结构分从高至低进行排序录取以外,其余按专业成绩高至低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  第二十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文化、专业分数要求高于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分数。  第二十一条 填报我院第一志愿并达到我院文化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所填专业(方向)志愿不能录取时,若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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