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日期:2009-05-21 08:00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三十四条凡被学校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均颁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相应层次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专业的普通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者,根据有关规定,授予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以上证书均加盖聊城大学公章及校长印章。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自2009年4月10日起实行。第三十八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1.咨询电话:0635-82394052.学校网址:http://www.lcu.edu.cn3.E-mail: zsbcjx@lcu.edu.cn4.通讯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25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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