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
日期:2009-05-22 08:00
、“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考虑到就业市场需求,建议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者不宜报考医学类专业,男生身高低于160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0厘米不宜报考师范类专业。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四条 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艺术体育类为60分(含)以上(体育特招考生、音乐表演、舞蹈学英语成绩作参考),普通文理科为70分(含)以上,英语、日语专业为115分(含)以上,对外汉语专业为100分(含)以上。美术类专业语文成绩原则要求在70分(含)以上。音乐学、艺术教育专业非浙江省考生语文成绩原则要求在80分(含)以上。 第十五条 所有专业男女不限,护理学、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无志愿男生。 第十六条 调档比例:浙江省文理科专业按1∶1的比例调档,艺体类专业按1:1的比例调档;其他省市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按不超过计划录取人数的1∶1.2的比例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七条 新生录取采用计算机投档。 (一)按专业级差方式投档,第一、二专业志愿级差分为3分,第二、三专业志愿级差分为2分,以后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 (二)排序中总分相同的,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第十八条 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投档后,若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先行锁定院校一志愿或平行志愿录取结果。对我校其他志愿或征求平行志愿考生,录取时根据学校上一志愿或上一轮平行志愿录取后各专业招生计划余额情况,进行计算机投档,录取原则同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应达到合格以上成绩。未参加新课改的考生和往届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加试要求: (一)音乐类专业:音乐学、音乐表演、艺术教育专业的浙江籍考生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都合格的前提下,按浙江省音乐类联考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报考我校艺术教育专业的浙江籍考生还必须在获得我校艺术教育专业加试合格证后,按志愿以浙江省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联考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舞蹈学(师范)专业的浙江籍考生在专业成绩、文化成绩都合格的前提下,按浙江省舞蹈类联考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音乐学、音乐表演、艺术教育、舞蹈学(师范)专业的省外考生在专业、文化都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音乐类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杭州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二)美术类专业:浙江、山东、河北、湖北籍考生报考我校认可当地美术联考成绩的专业,在专业、文化都合格的前提下,按各省美术类联考综合总分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报考我校自行组织的校考专业,在专业、文化都合格的前提下,按志愿以综合总分(综合总分=文化总分÷2 + 校考专业总分÷2×高考文化总分值÷100)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美术类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杭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三)体育类专业:在专业、文化都合格的前提下,按志愿以综合总分(综合总分=文化总分÷2 + 体育专业总分÷2×高考文化总分值÷100)从高到低投档,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提档、录取。第二十二条 武术、游泳、网球、乒乓球、田径、篮球项目的浙江省文理科体育特长生(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资格的考生),进档后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浙江省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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