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西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日期:2009-06-08 08:00
为保证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学校全称:西北师范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736 第六条学校性质:甘肃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同建设的重点大学,国家重点支持的西部地区十四所大学之一 第七条办学层次:以本科、研究生为主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条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第十一条办学理念:崇尚学术,追求卓越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西北师范大学设立本科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西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北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西北师范大学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五条西北师范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六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西北师范大学对考生体检的要求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不拒绝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实行并列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并列志愿要求的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我校各专业对考生单科成绩均有要求,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线的出档考生,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我校同意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送生的选拔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音乐类、美术类、舞蹈类、体育类、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方向)等各专业(含各专业方向)的录取,根据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成绩(文化课、专业课)情况,划定文化课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最低控制线,在文化课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考生术科(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根据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成绩(文化课、专业课)情况,划定专业课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最低控制线,在专业课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控制分数后,按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除英语专业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办法和口试成绩、听力成绩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学校在录取时参照各地规定执行。 第二
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4/13 18: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