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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2009年本科招生章程
日期:2009-05-11 08: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理工大学系国家公办的全国重点大学。办学目标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学校分中关村校区和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  第二条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并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招生、教学、学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是北京理工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就业工作处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第三章录取  第十条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一条北京理工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00%-110%控制。录取时学校将对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分不能累计,取最高一项,不超过20分。录取专业时以实际考分为准。对参加我校测试合格并经审查认定的考生(含自主招生、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艺术类考生、竞赛获奖生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当地投档分数线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同意后优先录取。高考成绩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  第十五条如果北京理工大学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实际高考成绩,应高于北京理工大学投档分50分,专业服从学校调剂。  第十六条北京理工大学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高考模式等具体情况坚持“高分走志愿,低分走服从”的原则,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七条自主选拔招生的考生录取政策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保送生、国防生、艺术类、文艺特长生、体育特长生、民族预科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政策,均依据教育部和北京理工大学有关招生政策执行。对于享受国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学制为五年。第四章办学地点  第十九条本科办学地点在北京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  第二十条民族预科生预科期间学习地点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北京理工大学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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