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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复旦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日期:2009-04-21 08:00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制订复旦大学2009年招生章程,公布如下:  一、学校基本情况  1、高等学校全称:复旦大学  2、校址:上海市邯郸路220号邮政编码:200433  3、办学层次:专科(高职)、本科、研究生  4、办学类型:国家教育部直属综合性重点大学  5、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复旦大学  6、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二、机构设置  1、复旦大学招生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2、复旦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3、复旦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复旦大学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4、复旦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三、招生计划  经教育部批准,复旦大学2009年招生总数为3240名,其中本科3000名、高职240名。我校200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录取规则和程序  1、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的录取程序  a。省级高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从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b。以专业级差分2分、1分、1分、0分、0分和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00%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除签有预录取协议的学生之外);  c。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  3、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省级高招办可按非第一志愿考生成绩不低于我校已投档平均分、并且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剩余数的100%进行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数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录取。  五、自主选拔录取等政策  1、经教育部批准,我校在上海市和浙江省实施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方案》执行。  2、我校继续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09年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方案》执行。  3、我校继续招收艺术特长生,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09年艺术特长生选拔测试方案》执行。  4、我校继续招收体育特长生,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09年体育特长生选拔测试方案》执行。  六、优惠加分政策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级教委(或招办)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  七、提前批次录取政策  1、艺术设计专业  我校在上海市、江苏省和湖南省安排艺术设计专业招生计划,凡填报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我校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线后,取其高考投档成绩和所在省(直辖市)专业统考成绩之和为合成总分,按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和护理学专业  我校在上海市招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和护理学专业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并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鉴于专业培养的特殊性,录取至护理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不再实行校内转专业政策。  3、国防生  我校为武警部队招收、培养武警国防生。招收经军队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男性考生,按军事院校提前批次录取;若生源不足,可以将计划调至生源充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  4、保送生  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我校招收的各类保送生分别按照公布的《复旦大学2009年保送生(非外语类)选拔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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