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2009本科招生章程
日期:2009-04-14 08: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阳光高考"精神,有效维护考生与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 第三条学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芦花路 第四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教发函[2005]64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京教计[2005]31号)批准成立,是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 第五条学院的的举办方是北京邮电大学和北京锡华未来教育实业有限公司。 第六条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本科专业招生、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 第二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学院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招生考试 第八条招收对象: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高考生。 第九条北京邮电大学世纪学院有十个招生指标用于招收成绩优秀的宏志班学生或其他贫困生,免收其一个学年的学费,作为奖励资助,并向其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章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条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学院普通类本科专业根据省份的不同,在本科第二批次或本科第三批次进行录取,在各省的具体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学院录取考生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按有关政策享受加分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预分专业。 第十三条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拨,确定进档考生的专业方法是: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由高到低,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四条学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第二志愿的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五条报考学院英语专业的考生,是否需要参加考生所在地的口语测试以所在地的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录取时,口语成绩不计入总分。学院不再单独组织面试及口试,且无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第十六条学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新生入学后还需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学院对江苏省考生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录取进档考生,对浙江省考生录取时使用二类考试科目成绩。 二、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 第十九条艺术类本科专业在考生所在地的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艺术类本科批次进行录取。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必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在高考结束后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条学院直接使用由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简称“省统考”成绩),学院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简称“校考”)。获得省统考美术类专业合格证书的考生方可填报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媒体艺术设计方向,艺术类)志愿。录取时,由省级招办根据当地投档政策统一投档后,学院根据投档考生的综合成绩(专业考试省统考成绩+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考生利益,建议考生在确定填报学院专业志愿后,及时将个人相关信息(详见学院招生网上要求)通过学院招生网或传真、电话等方式提供给学院招生办,以保证录取期间能随时与考生取得联系。 第二十二条被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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