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09年招生章程
日期:2009-04-16 08:00
关规定由招生办与驻校军官选培办录取。 第十八条对加分或减分照顾考生的处理,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国防生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招生计划及学费标准请参考招生简章 第六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 第二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2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地址:长春市卫星路7089号,长春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130022 电话(传真):(0431)85386281 学校网址:http://www.cust.edu.cn 09各院校考题 09年各校专业课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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