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09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日期:2009-04-16 08:00
北京大学或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并获三级以上(含)证书的考生。 2、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高水平运动员、民族班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校“专升本”和“2+2”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下达2009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计划的通知》和《浙江省2009年选拔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中办学规模的要求,被我校服装学院中美合作项目专业录取的学生,无特殊且正当理由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四章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八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备案的标准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学年制学费标准:1、一般本科,非艺术类专业44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7000元/(人・学年);2、中美合作项目,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1.6万元/(人・学年),艺术设计(服装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营销)专业2.2万元/(人・学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住宿实行社会化管理,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以1200元/(人・学年)标准由提供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公司预收取,根据实际住宿情况结算。 第三十二条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奖学金、香港桑麻基金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华鼎奖学金、华孚奖学金等20多种奖学金。 第三十三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联系国家助学贷款等,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址:http://zs.zstu.edu.cn 电话:0571-86843333 传真:0571-86843999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5号 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五条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843028。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浙江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09各院校考题 09年各校专业课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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