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09招生章程
日期:2009-04-17 08:00
为保障我校招生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地进行,维护学校、考生的正当权益,本着依法治招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曾用名:西安冶金建筑学院1994-1963、西安冶金学院1963-1959、西安建筑工程学院1959-1956),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二条校址:西安市雁塔路中段(本部校区)、幸福路中段(东校区),两校区相距不足3公里。 第三条办学层次:主要培养研究生及本科生。 第四条办学性质:公办。 第五条管理体制:本校原为国家冶金工业部直接管理的重点高等学校。自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证书种类:本科学历颁发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其他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招生业务工作归口由学生处管理,校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本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及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本校各专业原则上无外语语种要求,但电气信息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以英语为主。 第十条本校所有专业男、女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一)调阅档案比例:在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报考志愿的顺序依次调阅档案,其总数按招生计划数的110%控制。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但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的平均分。 (二)拟录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其专业志愿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相关科目成绩未达到要求的,调整到其他专业。若考生不服从调配,按退档处理。(三)对符合《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92号)规定的加分或降分进档考生,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执行。(四)初录为我校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入学后须加试徒手画(素描),加试成绩达不到初录专业要求的考生调整到其它专业学习。(五)艺术类专业中艺术设计、工业设计、雕塑、摄影专业考生的录取按以下原则进行: 1、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折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折合分计算公式如下:折合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40%; 2、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在省美术类统考合格和文化课达到艺术类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我校专业课单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阅档案择优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参考考生的文化课总成绩录取; 3、上述4个专业对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专业课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可以破格录取。 (六)社会体育专业考生的录取,在文化课和专业课同时达到同批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录取原则执行,无明确要求的,则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至低择优录取,且对外语、语文单科成绩均有一定的要求。 (七)我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新生。除《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外,我校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土木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给水排水工程、艺术类专业不招收色觉异常(色盲、色弱)考生。 (八)对已录取的新生,在进校三个月之内将进行严格复查,凡发现高考舞弊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取消学籍)。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二条本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按学生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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