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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09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日期:2009-04-17 08: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关于“依法治招”及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2009年我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预科教育、继续教育和国际教育等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现有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成立于1950年8月,1951年开始招收本科生,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之一,2003年增列为博士学位授权单位,2009年具有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权和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硕士研究生权。  第四条学校占地2880亩,有教职工1506人,其中专任教师889人,教授、副教授407余人,面向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有55个民族的各类在校生19000余人。  第五条学校现有54个本科专业,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10个学科门类,25个教学学院,建有60个教学实验室,“中国民族语言文字信息技术”是国家民委、教育部共建重点实验实,“藏文信息技术”、“口腔医学综合”、“电子材料实验室”、“生物工程与技术”属部级重点实验室。为了进一步加大我校学科建设平台的建设工作,依托国家民委“生物工程与技术”重点实验室和我校产学研基地兰州民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甘肃省动物细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提高我省动物细胞工程技术开发水平,发挥我校特有的优势,促进生物技术产业发展提供了科技支撑。  第六条学校博士学位授权专业1个: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硕士学位授权专业31个:即伦理学、宗教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与教学论、民族传统体育学、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音乐学、美术学、历史文献学、专门史、应用数学、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预防兽医学、临床兽医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落实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全面领导本校招生工作。  第八条 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负责本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负责本年度招生计划的上报与执行;负责招生宣传工作的策划及落实;负责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本年度招生工作做出全面总结并认真开展招生研究工作。  第四章招生对象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其中各省录取本科新生的少数民族比例原则不得低于65%,民族自治区和多民族省份应高于此比例;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一条西北民族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部门网站、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或降分投挡等照顾政策。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依据,全面衡量考生的综合素质,相关科目(如外语、数学等)达到最低要求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分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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