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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日期:2009-04-17 08:00
录取比例;为便于组织教学,舞蹈学(体育舞蹈)本科专业将根据报考情况适当考虑男女生录取比例。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和我校上述有关录取原则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新生复查:新生入校后,我校采取考试、面试、核查电子档案、核对新生指纹、体检等措施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者或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上报省教育厅从严惩处,新生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二十四条 退学学费:学生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习时间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由于违纪舞弊等被取消入学资格或勒令退学者,所交学杂费概不退还。  第五章 收费标准和奖贷措施 第二十五条 收费标准:按教育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若招生当年物价部门收费标准有变,则学校将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类专业: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外语类和体育类专业:48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10000-15000元/生/年。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热门专业,其学费收费标准上浮10%。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每生每学年800―1200元。  第二十七条 奖贷措施:学校建立了助学奖学金制度,设有国家助学奖学金、省政府助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及个人在学校临时设立的各种助学奖学金等;专门成立了助学中心,完善了勤工助学等制度,帮助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并在校内设有多个岗位;按教育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协助其在生源所在地办理助学贷款手续。另外,我校还设立了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制度,用于一次性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成绩合格,颁发潍坊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专业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学院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潍坊学院负责解释。   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edu.cn;http://gaokao.chsi.com.cn。 09各院校考题 09年各校专业课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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