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须知
日期:2008-11-07 08:00
》、本人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粘贴条形码,并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6.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7.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8.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须立即停笔,将答卷(卡)按规定的顺序反扣桌上,两臂下垂将手置于桌下,待监考人员将答卷、答题卡等收齐后,起立,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10.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十五、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上述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作弊行为。(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上述第二、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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