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日期:2009-01-16 08:00
一、报名 符合普通高校本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者均可报名。二、计划编制 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招生的清华大学等11所院校(仅限教育部批准的专业,下同。名单见附1)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本科专业可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美术类本科专业、各省属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含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须编制招生来源计划。三、招生简章 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其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类型、专业考试科目及要求、学校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年度招生范围及计划、录取规则、学费标准等。招生院校应在2009年1月10日前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四、文化考试与综合素质评价 江苏省普通高考模式为“3+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 1.“3”为统考科目,即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分值设定:语文160分,数学160分,外语120分,总分440分。其中艺术考生的数学科目100%计入总分。 2.学业水平测试科目包括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七门。其中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分为四个等级,用A、B、C、D表示;技术科目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视为D级)。 考生必须参加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其中艺术类不兼报普通类的考生,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可均选择必修科目测试。艺术类兼报普通类的考生,除参加必修科目测试外,还须参加两门选修科目测试,如报考七门必修科目、又报考两门选修科目,在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只选取七门必修科目成绩作为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如考生报考了五门必修科目、两门选修科目,当其参加艺术类录取时,其两门选修科目成绩视为相应的必修科目成绩。考生填报艺术类院校志愿的最低要求为必修科目测试等级中D级不能超过三门(技术科目测试不合格视为D级)。 如院校对必修科目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还必须满足院校的要求。 艺术类兼报普通类的考生参加普通类录取时,其学业水平测试的有关要求与普通类考生相同。 3.综合素质评价分道德品质、公民素养、交流与合作、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六个方面。 在综合素质评价中,其中“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录取。 综合素质评价仅对所有2008、2009届应届毕业生进行。2007年以前的往届生和社会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给出评语。五、专业考试 我省2009年对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其他艺术专业由有关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 (一)省统考 1.考试形式 省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设点集中考试、统一阅卷(面试)评分的形式。 2.考试科目 (1)音乐类: ①基本乐科:视唱(面试)、练耳和基本乐理与音乐常识(笔试)三项,满分为130分。 ②主试科目:声乐或器乐,只需任选一项。如选考两项,则得分高的项目为主试科目,另一项自动降为加试科目。考试形式为面试,满分为260分。 声乐或器乐考试时,要求考生在考前必须自报三首歌曲或两首乐曲,考试时由考生自选一首,计算机考试系统随机抽取另一首作为考试曲目。两首歌曲演唱时间总体不超过5分钟,两首乐曲演奏时间总体不超过8分钟。 ③加试科目:声乐或器乐(要求加试科目必须与主试科目不同),考试形式为面试,满分为20分。 基本乐科和主试科目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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