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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细则
日期:2009-11-16 08:00
13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35中华职业学校14上海市商业会计学校36上海市徐汇职业高级中学15上海市商业学校37上海市城市科技学校16上海应用科技学校38上海市竖河职业技术学校17上海信息技术学校39上海市卫生学校18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40江南造船集团职业技术学校19上海市南湖职业学校41沪东中华造船集团高级技校20上海市曹杨职业技术学校42上海船厂技工学校21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43上海广电电子学校22上海市杨浦职业技术学校44上海市信息管理学校(原上海市董恒甫职业技术学校)  附件3:2010年上海市户籍和非上海市户籍考生在沪报考普通高校条件一览表对象资格有关证明备注上海市户籍考生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应届生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往届生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非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应届生本人申请,借读中学证明,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往届生本人申请,户籍所在街道(乡)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应届生驻外使领馆出具回国证明,加盖使领馆印章国外学校证明(译文版),本人常住户口登记卡往届生非上海市户籍考生持有引进人才类《上海居住证》(有效期1年及以上且至2010年6月7日仍在有效期内)人员子女应届生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上海市居住证,借读学校证明,并须提供相关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及主证人身份证往届生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外省市户籍生源的毕业生应届生上海市符合条件的中职校(学校名单见附件2)毕业,计划内招生市教委发展规划处提供学校名单,负责上海市中职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机构审核计划内向外省市招生的学生数据库父母双方或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常住户籍(含上海支内、支边、支疆职工或知青)应届生经上海市中考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本人申请,借读学校证明,父母单位证明,父母一方现属或原属上海市户口的户籍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等部门认定的市外在沪工作人员应届生经上海市中考从高一起开始在沪借读,有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毕业生父母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借读学校证明,并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核、市教委复核,通过市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将名单下达给各区县具体单位见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提供的名单梅山、大屯、鲁矿三地上海后方基地单位职工子女应届生参加上海市中考,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往届生在沪定居并持有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侨民应届生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往届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是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在站人员应届生高中阶段学校毕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往届生其他特殊情况应届生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相关证明,经区、县教育部门审核并申报,市教委批准  注:18至24周岁男性公民须经查验兵役证(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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