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
日期:2008-01-06 08:0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苏省普通高校艺术类年度招生工作文件规定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其它非全省统考的艺术专业由招生院校自行组织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第三条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我省设点考试工作实行由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生办公室统一管理,考点单位具体承办。第四条我省所设8个考点单位(见附1),只接受教育部规定有资格举行艺术专业“校考”的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的设点考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对省外普通高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资格审核。第六条考点单位所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应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制定的政策和办法,负责对本地区的考点单位及承接的专业考试实施直接管理,并指导、检查和督促考点单位的考务工作。(一)有关市招生办公室要成立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设点考试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市招办主任(或副主任)、考点单位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监督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工作,协同设点考试院校查处考试违纪舞弊事件。(二)考试期间,省教育考试院、有关市招生办公室将派巡视员,对考点单位的考试组织和考风考纪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七条考点单位应积极配合设点考试院校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并具体承担专业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一)各考点单位要成立专业考试工作小组,由考点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考点单位工作人员和设点考试院校代表组成,负责本考点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二)各考点单位须在考试前与设点考试院校签订协议,明确责任。(三)考点单位负责设点考试院校在本考点有关考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备,做好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生所需的信息、政策咨询和后勤保障服务等工作。(四)采用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考生报名、打印准考证、考场编排、设点考试院校的考生信息下载等工作均通过该系统完成。(五)要强化考风考纪建设和试卷保密工作,加强对监考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培训。专业教师不得参与监考工作,坚决制止违纪舞弊现象,杜绝集体舞弊事件发生。第三章设点原则第八条省外院校在我省组织校考的设点原则。(一)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见附2)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二)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以外的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院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如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报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三)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如招收我省省统考未涉及的其他专业,需要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在院校所在地设点对我省考生组织校考;如确需在我省设点考试的,必须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方可在我省设点组织校考。(四)审核通过的院校只能在一个考点单位设点考试(特殊情况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五)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未在我院指定的考点单位、而在省内其它单位设点进行的专业考试,我省一律不承认其考试成绩。(六)招生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专业,我省考生只能在指定的考点单位参加相关院校的专业考试,不得在院校所在地或其他省(市、区)参加院校的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在我省设点考试院校提供的无报名信息的合格考生名单,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第九条未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专业考试的有关要求。(一)招生院校须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招生当年1月20日前将专业考试信息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并提供招生简章。(二)通过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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