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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省外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在江苏省设点考试管理办法
日期:2008-01-06 08:00
备案的招生院校,我院将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请有关招生院校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条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主要工作流程。(一)拟在我省设点考试的省外院校须向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经院校所在省教育厅计划管理部门签章的设点考试申请书暨计划确认书(见附3)和招生简章,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于招生当年1月10日前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审核通过的院校由我院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jseea.cn)上向社会公布,设点考试院校和考点单位应及时上网查阅相关信息。(二)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签订协议,服从考点单位所在省辖市的招生办公室和省外院校艺术类专业考试领导小组管理。协议内容必须包含试卷保密与考风考纪等方面的内容。具体事宜由设点考试院校与考点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考点单位所在市招生办公室各一份。(三)设点考试院校须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各项考试工作准备;相关考点单位须配合设点考试院校通过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做好报名、考试等考务工作。(四)设点考试院校专业考试应在招生当年1月底开始,3月20日前结束。(五)考点单位要按照《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考生报名数据库结构》(见附4)要求,采集省外院校在我省设点考试的本考点考试的考生报名信息,并于当年3月30日前报至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第五章成绩认定第十一条招生院校应于当年4月15日前,按我省艺术类专业考试管理系统和《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江苏省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见附5)的要求,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相关信息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校考的招生院校确定专业考试合格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4倍。如招生院校确定的专业合格人数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对超出部分的考生,我省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有关招生院校负责处理。第十三条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由院校自行评定,同时告知考生可不需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如院校要求考生还须参加省统考并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须按照院校的要求办理。第十四条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8所以外的院校按艺术类招生的本科专业如与我省统考专业相同,建议使用我省的专业统考成绩。如招生院校确需校考的,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根据教育部200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有关规定以及《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通知》(教高〔1998〕8号)精神,凡有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绘画专业(中国画、油画、版画、壁画)、美术学专业(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在我省招生的高校,除校考外,同时要向考生说明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省统考成绩合格者(合格线将在发布考生的省统考成绩时划定并公布),方能按招生高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上述专业以外的其他艺术类专业,考生可不参加我省组织的音乐类或美术类专业省统考,且不受省统考成绩合格线限制。第十五条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如与我省艺术类统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必须使用我省省统考成绩。如招收我省非统考专业的其他专业,需要自行组织专业考试的,必须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方可对我省考生进行专业考试,否则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高校负责处理。第十六条未经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擅自对我省艺术类考生进行专业考试的招生院校,其专业考试成绩我省一律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第十七条未经我省教育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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