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日期:2010-12-21 13:12
、统一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
(2)校考
校考应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 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到的专业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 组织校考,外省市艺术类招生院校如要在沪设点进行的专业校考必须于2011年1月1日前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按相关要求在指定的 考点进行专业考试。
专业考试试题须由学校组织命题专家组或建立题库等形式命制,试题的命制、试卷的印刷和保管须按照有关保密工 作规定执行。评卷工作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 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须保留1年,以备查阅。
获准组织校考的招生院校须在2011年4月15日前,将校考合格考生名单及专业考试成绩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同时将专业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获准在市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市统考成绩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并于2011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2、文化考试
参加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报考本科的文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文科 适用)、政治或历史或地理;理工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综合能力测试(理科适用)、物理或化学或生物。单报高职(专科)院校或本科院校高职(专 科)专业的考生,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均可不考。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艺术类考生数学成绩全部计入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文化考试日期为2011年6月7日、8日、9日。
3、违规处理
按教育部规定,艺术类专业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艺术类专业市统考或校考中被认定为作弊、 以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资格的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取消其报考和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 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校考组织过程中违反规定或因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招生院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组织专业考试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
4、市统考成绩反馈
按照教育部规定,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在2011年2月中旬向在沪艺术类专业招生学校提供包括市统考合格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及市统考评判标准(不同等级样本)等内容信息。
四、志愿填报
根据教育部规定,获得市统考合格证(若院校在市统考合格生源范围内再行组织校考,则考生须在获得市统考合格证的基础上再获得校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凡报考本科或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并取得相关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按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11年秋季高考志愿填报方法填写《201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志愿表》。
五、录取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 录取前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艺术类专科专业及其他高校所有艺术类专业拟录取的考生,其文化成绩必须达到上海市教育考试 院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教育部201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录取规定要求,除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外,其他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文化考试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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