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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日期:2011-01-31 08:00
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凭报名号和密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人所报考的科类中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报。 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的类型(公办、民办等)、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不应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3、凡报考在全国范围内招生未单独给我区投放招生计划的区外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单独填报提前单独录取志愿,并向自治区招生部门提供专业加试成绩合格证和招生院校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 4、填报志愿统一安排在成绩公布后进行。提前录取批(含本科、专科)、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志愿在6月28日至7月5日填报。第三批专科、高职志愿在8月1日至5日填报。 5、志愿征集工作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信息公开,志愿征集方式公开,志愿征集时间公开。 6、自治区招生部门根据招生院校计划完成情况和录取工作进度安排,将招生院校因生源不足未完成的计划,通过西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xzzsks.com.cn向考生征集志愿。考生填报“征集志愿”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逾期不予受理,后果自负。没有条件上网的考生应委托他人代为填报,考生本人必须对所填报的内容负责。 六、录取 (一)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自治区招生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高校录取新生须按我区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且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自治区招生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代为录取,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三)我区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绝大部分考生为少数民族。高校录取新生,必须按规定录取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平行志愿投档原则和办法 1、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文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理科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2、根据排序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F院校的顺序进行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3、当出现考生特征总分、各科成绩完全相同,所填报志愿也完全相同时,采取全部投档处理。 4、“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不补充投档。生源不足院校通过公开征集志愿的办法解决。 (五)提前批次院校录取,仍坚持“志愿优先”原则,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投档。 (六)已被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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