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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工作条例
日期:2011-12-14 08:00
长沙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工作条例(二○一一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招生原则,确保艺术类专业生源质量,促进学校艺术类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教育部和湖南省关于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工作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招生就业处组织实施,教务处、设计艺术学院协同参与,纪检监察处全程监督。第二章 录取原则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综合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第四条 艺术专业考试合格成绩按招生计划与考试合格人数1:4的比例划定,各专业合格分数线按统一成绩标准划定,不分专业划线。第五条 对于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的录取基本条件为:(1)同时获得生源所在省的联考专业成绩合格证和我校发放的专业校考合格证;(2)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第六条 我校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校考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第七条 我校鼓励专业成绩优异的考生积极报考,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90分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设定的录取控制标准(最低录取线)条件下,我校优先录取;对专业校考平均成绩达到85分的考生,给予综合成绩加20分的优惠加分政策。第八条 对于我校不组织专业校考的省份,考生美术专业成绩采用其省联考成绩,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省联考专业成绩×0.6+文化高考成绩×0.4),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者。生源所在省有特殊要求的按省级招办确定的计算原则执行。第九条 体检限录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第三章 考点设置第十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考试的考点设置,应符合教育部及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与考点或考点主管单位签订专业考试协议书,明确考点和学校的权责关系。第四章 工作人员选拔第十二条 学校选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廉洁自律的同志参与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工作。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一至三人,由招生就业处统一选调,监察处审查,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五章 报名第十四条 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且我校设有专业考试考点省份的考生均可报考。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在考点受理报名,不接受跨省考生报考。第十六条 考生报名时需按考点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报名所需证件和有关信息。考生报名时需缴纳报名费。第十七条 考生登记表和准考证上应注明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由九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二位为年度代码,第三、四位为省份代码,第五位为考点代码,第六至九位为考生报名流水号(形如:11 43 1 0001)。第六章 考试第十八条 考试内容注重考生基础知识和基本专业技能的考查,必考科目为素描、色彩,单科满分成绩为100分。第十九条 试题库建设和管理由设计艺术学院与招生就业处共同负责。年度考试前,招生就业处负责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试试题。第二十条 考试主考由学校选派的主考人员和考点选派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学校选派的主考人员负责对整个考试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考试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并对一般违纪行为进行简易程序裁决;考点主考人员负责对监考人员、其他考务人员、考试秩序进行协调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和其他考务人员由考点选派,并受主考人员监督。第二十二条 主考人员负责试题保密和试卷的安全运送工作。第七章 监考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提前5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考试资料,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提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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