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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工作条例
日期:2011-12-14 08:00
0分钟发放试卷纸并宣读考场规则和注意事项,要求考生用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纸的指定位置填写准考证号和姓名,将身份证和准考证夹在画板的指定位置。第二十五条 开考信号发出后,当众拆封试题,并将试题抄写在黑板上(考场无黑板的,监考人员要将试题重复读三次)。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要逐一核对学生证件与学生本人及试卷纸上所填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积极预防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在考试结束后认真清理试卷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舞弊行为,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试,及时填写考生舞弊事实并收齐相关证明材料,当次考试结束后半小时内报送考务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或不能当场认定的应立即报告考务办公室和学校主考人员。第八章 阅卷评分 第二十八条 组考与阅卷评分采取回避原则,参与组考工作的专业人员不得参与该年度的阅卷评分工作。第二十九条阅卷评分前首先拟定评分标准,所有试卷评分参考该标准执行。第三十条 阅卷评分集中进行,以3-5人为小组单元,进行试卷成绩的评定。试卷拆封后,由监察处、招生就业处工作人员逐份检查,对有明显标记或不符合管理规定的试卷进行处理后方开始阅卷评分。第三十一条 评分及登分工作结束后由招生就业处根据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划定专业合格分数线。第三十二条 专业合格分数线划定后,专业成绩将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并对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发放专业成绩合格通知单。第九章 专业复查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第一个星期内对录取的艺术类考生组织专业复查。对违反招生规定、考试舞弊或专业水平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入学注册资格,情节严重者将通报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第十章 监督与监察第三十四条 监察处负责艺术类专业招生与考试过程的监督与检查,依法对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五条 监察处负责受理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一章 违规与处罚第三十六条 考点的违规行为由学校选派的主考向招生就业处报告,由招生就业处认定,并通报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对于违反招生管理规定的工作人员,其纪律处罚决定由监察处提请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裁决与执行,其行政处分决定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学校行政裁决与执行。第十二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凡与本条例不符的,一律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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