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音乐学院2012年招生简章(一)
日期:2011-12-11 19:19
,由我院相关专业教授级专家两人以上推荐,经院招生委员会批准,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4.报考校本部演唱专业方向、艺术学院(南校区)戏剧影视表演、音乐剧表演专业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1.60米以上(含1.60米),男1.70米以上(含1.70米);报考校本部音乐教育、艺术学院(南校区)演唱教育、演奏教育、基础音乐教育、行进艺术教育专业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1.55米以上(含1.55米),男1.65米以上(含1.65米) ;报考艺术学院(南校区)时装模特教育专业方向要求考生身高:女1.65米以上(含1.65米),男1.75米以上(含1.75米)。有特殊才能并考试成绩优良者,由我院相关专业教授级专家两人以上推荐,经院招生委员会批准,身高要求可适当降低。 5.色盲、色弱者不允许报考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 6.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专业体检要求,并具备所学专业身体基本条件。 7.其他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辽宁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执行。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报名手续 报名时须提交: 1.身份证或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2.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照片二张,兼报有关专业方向需再增加二张(辽宁省考生除外)。 3.各省招考办下发的《2012年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准考证》(验原件,交复印件一份)。 4.兼报:①报考校本部和大连分院(大连校区)的考生在考试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兼报一个专业方向;如两个专业方向同时初试合格,考生必须选择其一参加复试。②报考校本部音乐学(五年制)专业、作曲系各专业方向、流行音乐作曲专业方向的考生不得兼报其他专业。③报考艺术学院(南校区)各专业方向均不允许兼报。 5.本院报名不受理函报及网上报名。 6.考生所交材料及专业考试费用无论何种原因一律不退。二、考试与录取 专业考试 辽宁省考生(含沈阳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学校、沈阳音乐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和沈阳音乐学院附属大连中等音乐舞蹈学校应届毕业生)必须在我院各校区省内考场参加考试。其他省区的考生可按报考专业在我院省内外开设考点的考场参加考试(有特殊要求的校区和教学单位除外),并须符合其所在省招考办的相关要求,但均不得重复参加考试。如果发现,一经核实,将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和全部考试成绩。 (注:1.校本部音乐教育系非辽宁省考生不得参加沈阳考场考试。2.报考大连分院大连校区的非辽宁省考生不得参加大连考场考试。) 初试:准予报名的考生均应参加专业初试。初试合格名单校本部(含舞蹈学院)在校本部公告栏发布,艺术学院(南校区)在南校区公告栏发布,大连分院(大连校区)在大连校区公告栏发布。 复试:专业初试合格的考生准予参加专业复试。复试合格名单统一在沈阳音乐学院招生就业网上发布。 (注:1.考生参加复试的考试内容不得与初试相同,否则将取消复试成绩;2. 各专业方向基础理论课成绩只划定合格线,不计入专业课总成绩校本部作曲系视唱练耳专业听音成绩除外) 省级统考 有关省级统考的具体事宜请咨询户口所在地省(直辖市)高招办,按教育部及各省教育厅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文化课考试 专业复试合格考生须在户籍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课统一考试(外语语种只限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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