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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高考漏统”事件的责任人有多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12-10   作者:meikao
  新闻回放据本报昨日报道: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原考试院院长不再担任院长一职,据了解,此次人事变动可能和今年夏季的“高考文综漏统事件”有一定关系。

  被称为太阳底下“最后一块绿洲”的高考,以它的公平和正义,成为检阅社会公正的天平。一纸试卷,重若千钧,直接决定着一个学子一生的前途和命运,也牵动着亲人、家庭、社会多少人的神经。高考阅卷这件严肃而又严肃、认真而又认真的工作,其重要性无论是从教育层面、社会层面、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怎么说都不为过分。而就是这样神圣的容不得半点疵瑕和纰漏的工作,竟然发生了文综试卷一道32分试题漏统事件,实在不可思议,所产生的恶劣影响和负面效应,难以估量。令人尤感气愤的是,有关方面强词夺理,偷梁换柱,指鹿为马,推卸责任,硬把“屎盆子”扣在软件和计算机上,让它们成为“替罪羊”,把自己撇得干干净净,继续道貌岸然在那指手画脚,吆五喝六。

  善良的人们揣摩着,上级部门之所有没有立即处理,是怕影响高考录取的相关工作,等到录取工作就绪,就会启动问责程序。从行政上来说,不少人员失职是板上钉钉的;从党纪上来说,必须有人为此承担领导责任;从法律上来说,对照玩忽职守罪的规定,某些人难逃法律的追究。只是,9月份过去了,10月份成了明日黄花,11月份也成为历史,眼看2007年也将成为回忆,这一事件就这样不了了之,没有下文。新闻界从官方网站的人事变动中嗅出蛛丝马迹,便“合理想象”出考试院长因“漏统事件”担责了。其实,不要说“离职”不是一种处分,就是“免职”在党纪和行政处分里也没有这个名目。人家“离职”怎么就是处分了?说不定还另有高就了呢。

  责任追究是写在党纪、国法和有关行政条例上的,是必须而不是或与,是刚性规定而不是柔软面团,是制度必然而不是自由裁量。可具体到安徽“高考漏统”事件的责任追究,怎么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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